什邡市恒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什邡市恒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用人单位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682民初35号
原告:***,女,197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述强,四川宏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平波,四川宏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什邡市恒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什邡市经济开发区(北区)通惠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2205357580C。
法定代表人:江崇军,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安,四川宏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什邡市恒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2年1月18日,原告***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什邡市恒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罗亚军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谭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