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682执423号
申请执行人:什邡市元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什邡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利宾,男,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四川崇泰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什邡市。
法定代表人:不详。
本院在执行什邡市元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崇泰石油机械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四川崇泰石油机械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四川崇泰石油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8,362.98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杨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