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阳县群益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与云阳县群益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35民初6386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7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洲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云阳县群益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云阳县群益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 丹 法官助理 唐 巧 书 记 员 欧 园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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