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235民初99号
原告:***,男,196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洲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被告:云阳县群益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青龙街道民德路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MA60GK8C99。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云阳县群益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1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其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而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按40%收取16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温 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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