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亚太电梯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兰州亚太电梯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某某、定西市宏祥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8)甘0102民初11650号
原告兰州亚太电梯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定西市宏祥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定西市微博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娇,被告**、定西市宏祥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定西市微博商贸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受法律保护。2015年3月18日,原、被告签订的《定西宏祥购物广场项目电梯采购合同》与《电梯设备安装合同》,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为有效合同。原告兰州亚太电梯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定西市宏祥市场管理有限公司销售23部电梯并提供安装服务,并且经定西市特种设备检验所检验合格,被告定西市宏祥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被告定西市宏祥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了回款计划,承诺向原告分四个阶段支付货款198万元,但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定西市宏祥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仅向原告支付了18万元未付,故被告西市宏祥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应向原告支付货款180万元,原告诉请超出部分的款项,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定西市宏祥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908065.48元(以498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6月28日至2018年12月7日,按照年利率18%计算)的诉讼请求。虽然被告西市宏祥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的回款计划中承诺若违约,则按银行利息三倍支付工程总造价全额利息,但以498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8%计算违约金过高,应以欠款18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计算违约金为宜,经计算,从2017年6月28日至2018年12月7日期间的违约金为263500元。对于被告**、定西市微博商贸有限公司是否承担还款责任的问题。1、虽然《定西宏祥购物广场项目电梯采购合同》与《电梯设备安装合同》的签订方为原告兰州亚太电梯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但被告**系定西市宏祥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从原告提供的证据看,原告出具的财务专用收据上付款方均为定西市宏祥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且回款计划上加盖了定西市宏祥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公章,故**签订的上述合同是代表定西市宏祥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的职务行为,被告**不应承担还款责任。2、《定西宏祥购物广场项目电梯采购合同》与《电梯设备安装合同》的签订双方为原告与被告定西市宏祥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定西市微博商贸有限公司没有关系,故原告要求被告定西市微博商贸有限公司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定西市宏祥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辩称案涉电梯存在质量问题的理由,因被告定西市宏祥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该事实,故其辩称理由,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3月18日,原告兰州亚太电梯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定西宏祥购物广场项目电梯采购合同》与《电梯设备安装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销售23部电梯,并提供安装服务,其中电梯款3998000元,安装款982000元,合计工程总价款4980000元。2017年5月,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合同项下23部电梯的安装及检验工作,并且经定西市特种设备检验所检验合格。2017年6月28日,被告定西市宏祥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兰州亚太电梯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出具《对亚太电梯工程安装公司回款计划》,并附有回款计划表,该回款计划主要载明:我公司将电梯项目剩余款项向贵公司做一回款计划,总分四阶段还清,2017年7月3日前回款10万元;2017年7月15日前回款50万元,回款金额60万元;第二回款2017年8月20日前回款50万元,回款金额50万元;第三次回款2017年9月20日回款48万元,回款金额48万元;第四次回款2017年10月20日回款40万元,回款金额40万元。本公司承诺按照约定节点及时回款,如未及时回款,按银行利息三倍支付工程总造价全额利息,并且接受停梯。以上共计198万元。2017年6月28日之后,被告仅支付18万元,尚欠180万元未付,原告诉至法院。
一、被告定西市宏祥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兰州亚太电梯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货款1800000元,违约金263500元; 二、驳回原告兰州亚太电梯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判决生效后,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851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3515元,原告负担5207元,被告定西市宏祥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830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七日内未缴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在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法定期限为二年,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的,视为放弃申请执行的权利。
审 判 长 袁 新 社 人民陪审员 段 晓 彬 人民陪审员 段  海
书 记 员 ?赵琴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