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甘0103民初677号
原告兰州亚太电梯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兰州兰通后勤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兰州亚太电梯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付鹏、贾亚莉,被告兰州兰通后勤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云、汪飞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协约双方签订《兰州通用机器制造有限公司经济适用房住宅小区所需电梯订购、安装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签订后,双方应按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以达成合同目的。现原告兰州亚太电梯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诉称被告欠付电梯设备款与安装工程款;审理中,被告兰州兰通后勤服务有限公司对原告诉称的付款主体的演变事实无异议;结合前述查证的事实;本案争议焦点有两点:一是欠款本金的问题;二是违约责任的问题。
关于欠款本金的问题;庭审中,原告诉称其实际收到被告支付的合同价款6671500元,剩余未支付2448500元;被告对此不予认可,被告辩称其对原告诉称的未支付价款2448500元中1295773元予以认可,对1152727元不予认可;被告就其辩称意见向法庭提交了其与案外人甘肃泰达电梯有限公司签订的《电梯整改承揽合同书》、原告兰州亚太电梯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向其出具的《联系函》、其单方制作的垫付电梯维修款的明细表、其单方制作的垫付电梯维修材料的明细表、其单方制作的垫付电梯维修人员工资明细表、其单方制作的周斌请款明细表、其单方制作的财务记账凭据。对此,本院认为,被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形成证据链佐证被告抗辩的其向案外人已付款1152727元的事实,亦无法印证该款与涉案欠款之间的唯一关联性;根据举证责任的原则,被告对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但考虑到前述查证合同约定了原告对涉案电梯的质保维保责任;审理中,原告没有向法庭提交证据佐证其完全履行了该合同义务;由此,对被告辩称的维修价款,本院酌情支持346671元/被告辩称的甘肃荣升电梯有限公司维修款+电梯维修材料款。据此,兰州兰通后勤服务有限公司应当向兰州亚太电梯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合同款2101829元。
关于违约金的问题;审理中,争议双方对此各执一词。对此,本院认为,依据前述查证的事实,截止2016年8月2日,涉案24部电梯已全部验收通过交付使用,被告对此亦明知,但其怠于依约履行付款义务;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由此,本院确认被告兰州兰通后勤服务有限公司应当向原告兰州亚太电梯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95099元(1996737.55元/2101829元本金×95%×3.6%/原告诉请年利率×4年/2016年8月13日至2020年8月13日止+105091.4元/2101829元本金×5%×3.6%/原告诉请年利率×2年/2018年8月13日至2020年8月13日止);且自2020年8月14日起以本金2101829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6%承担利息直至欠款实际付清为止,利随本清。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的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2年11月1日,原告(乙方)兰州亚太电梯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甲方)兰州通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签订《兰州通用机器制造有限公司经济适用房住宅小区所需电梯订购、安装合同》,内容“甲方根据项目需要,经过比较和选型,决定向乙方订购“OTIS”商标的电梯,台数共计二十四台,型号及规格详见《乘客电梯技术规格表》;甲方提供的产品应确保质量完好,全新未经过使用的电梯。产品规格及价格总计:大写玖佰壹拾贰万元整;以上价格包括:设备价、安装、运输、运输保险费、调试费及首次验收检验费。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30个工作日内,甲方预付给乙方订金48万(每台2万);甲方于乙方交付货物前的30日发出采购通知书,并向乙方支付应付采购设备总价的30%,作为采购电梯的预付款;设备到达甲方交货地经验收符合交货约定条件后,应向乙方支付应付采购设备总价货款的40%;电梯安装验收合格后的10个工作日内,应付采购设备总价款的25%;剩余应付采购设备总价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待质量保证期满后且无质量问题时,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该款项。质保期为验收合格后的24个月。交货地点: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南湾1号。本合同的电梯产品按国家《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T7588-2003)标准制造。电梯由乙方安装,产品质量保证期为政府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之日起的24个月。甲方若加装与电梯有关的附属设备,须经乙方确认,否则引起的安全事故及其它不良后果由甲方负责;加装设备在本合同中未约定的附件费用由甲方承担。电梯安装调试工作完成后,乙方将发出报验通知,则乙方安装周期结束。电梯安装调试工作完成后,向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申报使用许可验收,验收合格后或验收中如有整改项目,乙方负责整改合格后办理竣工移交手续。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条款支付安装费或安装产品未经当地政府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甲方不得自行接管使用,擅自接管使用的,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和责任均由甲方负责。乙方负责自当地政府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之日起计24个月的免费保养,电梯安装调试完毕后,乙方发出报验通知,由于甲方原因不能报验的,一个月后将进入保养期。在保修期内,乙方将每月例行保养,如出现故障,在接到电话30分钟内赶到现场。如违规使用、人为破坏等非产品质量问题而造成电梯设备损坏,其损坏部分的零件材料费由甲方承担。除此之外,其他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在保修期内,未经乙方同意,第三方介入维修保养的,所引起的一切责任后果乙方概不负责。因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尽职保修义务时,第三方介入维修保养的,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除不可抗力原因外,甲方未按合同规定期限支付货款未尽履行义务的,则每迟一日按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除不可抗力原因外,乙方不能按照约定的交货时间、交货地点交货或甲方中途退货,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应付货款总额30%的违约金”。
2019年8月23日,争议双方签订《对账函》,内容“兰州亚太电梯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合同总价912万;电梯数量24部;累计收款6581500元;应收款欠款2538500元;落款兰州亚太电梯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兰州通用机器制造有限公司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部财务:信息不符,经过核对,我方余额为7656866元;落款:兰州通用机器制造有限公司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部财务”。
庭审中,被告兰州兰通后勤服务有限公司对付款主体无异议,并陈述截止2016年8月2日,涉案24部电梯已全部验收通过交付使用;对双方无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兰州通用机器制造有限公司经济适用房住宅小区所需电梯订购、安装合同》、《对账函》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一、被告兰州兰通后勤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兰州亚太电梯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支付电梯设备款与安装工程款2101829元、违约金295099,合计2396928元;且自2020年8月14日起以本金2101829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6%承担利息直至欠款实际付清为止,利随本清。
二、驳回原告兰州亚太电梯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818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33818元;由兰州兰通后勤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贾新玲
人民陪审员 翟兆君
人民陪审员 李 静
书 记 员 柳 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