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青0105民初2503号
原告兰州亚太电梯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林州市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原告兰州亚太电梯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经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林州市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兰州亚太电梯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20元,减半收取计660元,由原告兰州亚太电梯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晶
法官助理 肖欢
书记员 李启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