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宁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原告周祚礼诉被告***、南京宁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116民初1387号
原告:***,男,1953年1月7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
被告:***,男,1963年1月1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光山县。
被告:南京宁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幕府西街13号305室。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108号万达C座16楼。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祚礼诉被告***、南京宁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夏雨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