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宁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南京宁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苏0106民催5号
申请人南京宁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楚,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南京宁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2月2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法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银行汇票(票面号码1040004220577301,出票日期2017年1月13日,票面金额20000元,申请人南京宁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收款人海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南京宁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有权向中国银行南京下关支行申请支付。
本案受理费100元及公告费1200元,申请人南南京宁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王东
审判员***
审判员张谦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
见习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