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宁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上诉人南京宁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南京福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诉人南京宁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南京福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3-31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宁知民终字第14号
上诉人南京宁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幕府西路13号3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南京福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新华路8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南京宁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福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4)六知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上诉人南京宁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南京宁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案件受理费5537元,减半收取2768.5元,由上诉人南京宁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新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