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瑞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南通瑞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工伤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612执异16号
申请执行人:***,女,1957年7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
申请执行人:***,女,1980年1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建湖县。
以上二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大志,建湖县钟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南通瑞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683523432L,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郭瑞连,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晓强,南通市通州区中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女,1960年5月15日生,汉族,江苏省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晓强,南通市通州区中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南通瑞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泰公司)工伤待遇劳动人事争议一案,南通市通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通劳人仲案字(2017)第122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7688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瑞泰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及股东为本案被执行人。
本院查明,瑞泰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于2008年12月16日设立,注册资本50万元,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为**。2017年12月21日,**与郭瑞连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自己持有的全部股份转让给郭瑞连。2018年1月4日,南通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通知书载明该公司现股东、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郭瑞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要求追加被执行人单位原法定代表人**及股东为本案被执行人,但未明确要求追加的股东姓名,因被执行人单位股东曾经发生变更,故本院于2020年6月5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通知书,要求其书面明确要求追加的股东姓名,并向其告知其拒不明确的法律后果。但申请执行人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明确要求追加的股东姓名,故本院认定申请执行人仅申请追加**一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瑞泰公司现股东、法定代表人为郭瑞连,非**,故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 判 长  姜 华
审 判 员  顾慧华
审 判 员  王 坚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季剑锋
书 记 员  刘家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