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612民初5291号
原告:南通瑞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金沙北路3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晓强,南通市通州区中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女,196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建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大志,建湖县钟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女,199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建湖县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大志,建湖县钟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9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建湖县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大志,建湖县钟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南通瑞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原告南通瑞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瑞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瑞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南通瑞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冬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