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723民初3536号
原告:内蒙古克一河森林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克一河镇。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政策法规科科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政策法规科科员。
被告:内蒙古筑业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林城路73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呼伦贝尔金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正阳办沿******C区4号楼一、二、三、层。
法定代表人:**某,职务:总经理。
被告:瑞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金桥开发区世纪六路宇泰商务广场C座9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内蒙古克一河森林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内蒙古筑业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呼伦贝尔金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瑞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内蒙古克一河森林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在2022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克一河森林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对自己权利做出的处分,其提出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克一河森林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内蒙古克一河森林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