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502民初1057号
原告:瑞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恩和吉日嘎拉,内蒙古尚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瑞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通辽市城东水厂建设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处,住所地通辽市科尔沁区。
法定代表人:李**,主任。
被告:通辽市税务局,住所地通辽市科尔沁区。
法定代表人:***,局长。
原告瑞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通辽市城东水厂建设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处、通辽市税务局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立案,原告瑞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瑞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瑞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33.00元,由原告瑞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玫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杨 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