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822民初3403号
原告:广德盛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广德市桃州镇横山南路西九幢一单元201-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666238349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宣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宣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德市邱村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广德市邱村镇集镇。
法定代表人:**,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大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德盛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德市邱村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德盛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德盛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广德盛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代公章)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