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822民初4071号
原告:广德盛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桃州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宣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宣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德县邱村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邱村镇集镇。
法定代表人:**,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大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德盛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德县邱村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1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同月29日广德盛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对案涉工程进行造价评估,2019年3月19日鉴定机构因原、被告提供的资料不全退回鉴定委托。广德盛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德盛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德盛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150元,减半收取6075元,由广德盛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杨蒙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