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隆宾网络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隆宾网络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05民初591号
原告:***,男,1971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统斌,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隆宾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杨河二村56号2-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71021515Y。
法定代表人:**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美,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重庆隆宾网络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周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