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龙游宏业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龙游宏业建设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浙0825执异6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男,1972年6月4日出生,汉族,浙江省龙游县人,住浙江省龙游县。

申请执行人:浙江龙游宏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荣昌路广信大厦8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5681662535T)

法定代表人:赵英,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龙游宏业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称,异议人与浙江龙游宏业建设有限公司(下称宏业公司)工程款纠纷一案,经(2019)浙08民终937号判决,宏业公司应支付异议人工程款367518.07元及利息。后宏业公司向异议人提起追偿权纠纷一案,经衢州中院作出(2020)浙08民终874号判决书,判决异议人支付宏业公司垫付款388309.55元及利息损失。宏业公司同意与异议人两案相抵,两案款项相抵后异议人再支付宏业公司37000元。后异议人得知需缴纳执行费5724.64元,认为款项已在法院,丧失自动履行的主动权,所以法院已不存在实际的执行费用支出。因此要求终止对(2020)浙0825执2213号案件执行费的执行,或按20791.48元执行标的计算执行费。

申请执行人浙江龙游宏业建设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意见。

经审查查明,宏业公司与**工程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作出(2019)浙0825民初1879号民事判决,判令宏业公司支付**工程款367518.07元及利息损失。判决生效后,宏业公司将工程款本息共计403692.52元交到本院,同时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该案款。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作出(2019)浙0825财保37号民事裁定,保全了该笔案款。后宏业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向**追偿。2020年11月17日,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宏业公司诉**追偿权纠纷一案作出(2020)浙08民终874号民事判决,判令**支付宏业公司代偿款388309.55元及其利息损失。判决生效后,宏业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20年12月11日,本院编立(2020)浙0825执2213号案件并予以执行。2020年12月14日,本院裁定划拨了**被保全在本院的案款403692.52元。2020年12月21日,**又支付宏业公司37000元,双方确认**已履行完毕生效裁判确认的义务。另,本院责令**按宏业公司申请执行标的388309.55元本息计算交纳案件执行费5724.64元。**对此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决定诉讼费用的计算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请求复核。计算确有错误的,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更正。”故异议人**所提出的关于执行费计算错误的异议,不属于执行异议审查范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吴荣军

审判员  傅建华

审判员  高 剑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瑜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