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龙游宏业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巨通管业有限公司、浙江龙游宏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825民初2521号之一
原告:浙江巨通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詹家镇巨龙西路81号。
法定代表人:林耀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磊,浙江护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龙游宏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游县龙洲街道荣昌路广信大厦818号。
法定代表人:赵英。
原告浙江巨通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龙游宏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3日立案。原告浙江巨通管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龙游宏业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巨通管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巨通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58元,减半收取计4529元,由浙江巨通管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傅建华
二○二二年九月五日
代书记员陈璟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