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2)黑2701执260号
黑龙江省龙坤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
你单位与***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黑2761民初10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一、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龙坤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各项损失合计112276.08元,案件受理费1273.00元。
二、申请执行费1603.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加格达奇支行
账户名称: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涉案往来款专户
账号:95×××90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联系人:王浛、历晨联系电话:0457--2749126
本院地址:加格达奇区景观大道31号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