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龙坤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黑龙江省龙坤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2761民初1442号 原告:***,男,195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正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龙坤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奇区经济开发区规划区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告:**,男,198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奇区卫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省龙坤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11月1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原告已预交),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