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2761民初1634号
原告:**,女,199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
被告:黑龙江省龙坤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经济开发区规划区内。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省龙坤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9月29日以被告已给付赔偿款,双方达成和解并自愿不交纳诉讼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