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1民初5653号之一
原告:沈阳港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中华路121甲(27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宁山中路75号。
法定代表人:方**,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沈阳港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沈阳港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港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1450元,由原告沈阳港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