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洪宇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港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沈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1民初5653号之一 原告:沈阳港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中华路121甲(27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宁山中路75号。 法定代表人:方**,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沈阳港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沈阳港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港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1450元,由原告沈阳港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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