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2802民初421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12月20日出生,住青海省德令哈市,身份证号码:6321251971********。
被告:青海中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广场路1号楼13层11327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MA759WF65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汉族,1989年9月14日出生,住甘肃省永登县,身份证号码:XXX。
被告:李文强,男,汉族,1975年3月2日出生,住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身份证号码:XXX。
原告***与被告青海中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文强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赵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