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萧县路桥公司

萧县华特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安徽省萧县路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322民初1938号
原告:萧县华特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萧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268979177X4(1-1)。
法定代表人:王光好,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芈玲,安徽烁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萧县路桥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萧县龙城镇中山路1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27049940908。
法定代表人:朱敏,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孝伙,安徽汇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萧县华特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萧县路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原告萧县华特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萧县华特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萧县华特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9元,减半收取计530元,由原告萧县华特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曹亚东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雅丽
书 记 员 张凯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