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621执171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
申请执行人:***,女,198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申请执行人:张瑞芹,女,198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
申请执行人:张瑞红,女,198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
申请执行人:***,男,199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
被执行人:***,男,196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执行人:安徽萧县路桥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萧县龙城镇中山路1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2704994090B。
法定代表人:朱敏。
被执行人:黄玉文,男,196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22日作出的(2007)淮民一终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安徽萧县路桥公司、黄玉文的存款25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孙涛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苌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