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621执17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
申请执行人:***,女,198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申请执行人:张瑞芹,女,198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
申请执行人:张瑞红,女,198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
申请执行人:***,男,199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
被执行人:***,男,196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执行人:安徽萧县路桥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萧县龙城镇中山路1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2704994090B。
法定代表人:朱敏。
被执行人:***,男,196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
本院在执行***、张瑞芹、张瑞红、***与***、安徽省萧县路桥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安徽省萧县路桥公司、***的存款25000元。现债务已经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徽省萧县路桥公司、***存款25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孙涛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苌征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