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萧县路桥公司

某某、某某与某某、安徽省萧县路桥公司、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621执17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

申请执行人:***,女,198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申请执行人:张瑞芹,女,198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

申请执行人:张瑞红,女,198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

申请执行人:***,男,199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

被执行人:***,男,196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执行人:安徽萧县路桥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萧县龙城镇中山路1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2704994090B。

法定代表人:朱敏。

被执行人:***,男,196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

本院在执行***、张瑞芹、张瑞红、***与***、安徽省萧县路桥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安徽省萧县路桥公司、***的存款25000元。现债务已经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徽省萧县路桥公司、***存款25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孙涛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苌征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