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927民初499号
原告:**,男,1988年7月14日出生,佤族,住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
被告:云南锐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原曲靖市四海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晋城镇古滇文化广场四合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731222272Q。
法定代表人:周志文,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张正昌,男,1974年8月13日出生,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
原告**与被告云南锐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张正昌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工程项目施工方已主动向其兑付土地租金为由而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426元,减半收取计71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魏武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