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锐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锐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绥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0626执48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锐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云0626刑初6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赔偿16195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12日申请执行。据此,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除履行上述义务外,还应负担执行申请费143元。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放弃1195元及迟延履行金,强制扣划被执行人***存款15143元,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1500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2020)云0626刑初6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二项。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相明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曹 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