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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宣威市某;云南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0381民初1887号 原告:***,男,196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宣威市,公民身份号码:XXX,联系方式:XXX(代理人:徐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联系电话:XXX。 被告一:宣威市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03xxxxxxxxxxxx。 地址:宣威市某店子村委会蔡某。 负责人:缪某。 联系电话: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精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联系电话:XXX。 被告二:云南某有限公司(曾用名:曲靖市某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周某。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晋城镇古滇文化广场四合院。 联系电话:XXX8。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博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联系电话:XXX。 原告***诉被告宣威市某、云南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8日立案后,原告***于202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提供证据不足为由自愿申请撤诉,其理由得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816元,减半收取2640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