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2财保404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经发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乔莉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北京德恒(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玉洋,北京德恒(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煤化建设物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宋明武。
申请人西安经发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煤化建设物资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作出(2021)陕0112财保288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陕西煤化建设物资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为 内的存款1431114.02元,期限为一年。现申请人以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煤化建设物资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为 内的存款1431114.02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魏 钰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赵翔宇
书 记 员 郝思蒙
916101326938345259161000068799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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