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202财保76号
申请人:西安经发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十二路1号凯瑞A座1514室。
法定代表人:乔莉艳,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田波,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站北路46号。
法定代表人:高扬。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6日向肇庆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在价值人民币3294150.31元的范围内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担保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心支公司提交保单保函为申请人上述保全申请向本院提供等额担保。2021年12月28日肇庆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西安经发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在价值人民币3294150.31元的范围内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具体以保全财产清单为准)。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西安经发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伍凤娇
审 判 员 廖铭道
审 判 员 林 莹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黄宝莹
书 记 员 刘伟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