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经发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西安经发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通号工程局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05执1511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经发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乔莉艳。
被执行人通号工程局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诏华。
申请执行人西安经发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通号工程局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105民初137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通号工程局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2263378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通号工程局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收入人民币2263378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余志顺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 助理  徐 琳
代理书记员  曾 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