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国信中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某某,陕西建工安装集团矿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802民初326号
原告:榆林市国信中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7093。
负责人:***,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建工安装集团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3MA6UQ1JK4M。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生于1997年4月10日,住址:陕西省榆林市,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
原告榆林市国信中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工安装集团矿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积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在接到受理通知书之后七日内未及时缴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榆林市国信中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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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郭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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