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矿业(集团)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淮北矿业(集团)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604民初1320号
原告:**,女,197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玉宏,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鹏,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北矿业(集团)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南黎路90号。
法定代表人:徐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淮北矿业(集团)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德力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沈 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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