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皖1504民初2154号
原告:***,男,1986年9月1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阆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金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北矿业(集团)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南黎路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150820194C。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职工。
原告***与被告淮北矿业(集团)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淮矿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淮矿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淮矿公司支付***工程款53700元,并从2022年4月11日起以537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本清息止;2、本案的诉讼费由淮矿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淮矿公司系**区恒大御湖庄园项目的总承包方。***与淮矿公司分别于2021年4月15日与2021年4月26日签订了两份《协议书》,约定***对恒大御湖庄园首期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中3#、4#、7#、8#、9#楼的局部存在质量缺陷进行整改,协议中明确约定了需要整改的质量缺陷范围,承包价格分别为65000元和16700元。2022年4月11日,工程竣工后,当日经广州市恒合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六安**恒大御湖庄园项目部监理部)验收合格。淮矿公司仅向***支付了两协议中第一期工程款28000元,下剩工程款合计53700元未付。
淮矿公司辩称:签订协议后我们支付了预付款,淮矿公司与***签订的两份协议没有加盖乙方公章,协议未生效,双方也没有签订正式合同。2021年7月27日淮矿公司向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六安恒达置业有限公司提起诉讼。2021年7月29日,六安恒达置业有限公司将工程电全部切断,并不存在施工条件,同日,淮矿公司以公告的形式向所有承建单位通知停止施工。淮矿公司在2022年7月8日向六安恒达置业有限公司发函,告知淮矿公司从2021年7月26日停工至今,故淮矿公司与***签订的合同一直未履行,***诉请依据事实不成立,请求法院驳回***诉请。
***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1、***身份证;2、淮矿公司网上公示信息;3、两份《协议书》;4、工程竣工验收表、交房流程表4张;5、电话录音。淮矿公司举证:1、2022年7月8日的《告知函》《诉讼停工期间告知函》;2、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民事起诉状;3、材料进场业务联系函。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对双方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认可并在卷佐证。对双方有异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举证的1、***身份证,结合两份《协议书》,证明是***自己个人与淮矿公司签订了两份《协议书》,故***为实际施工人;2、工程竣工验收表,广州市恒合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六安**恒大御湖庄园项目部监理部,对包括案涉工程在内的2#-10#楼的室内精装修工程进行了验收,本院予以采纳;3、交房流程表,结合电话录音,可知3#、4#、7#、8#、9#楼装修工程已全部移交业主,故***的证明目的本院予以采纳。淮矿公司举证的1、《诉讼停工期间告知函》,2021年7月29日,淮矿公司以公告的形式通知六安恒大御湖庄园首期主体及配套建设项目在诉讼期间全部停工,庭审中***认可看到该告知函。淮矿公司辩称通知***停止施工后未安排***复工,协议未实际履行,但两份《协议书》中均约定:乙方必须服从恒大工程部和淮矿公司的安排。因此***无论按照六安**恒达御湖庄园项目工程部的要求还是淮矿公司的要求复工,均符合常理;2、2022年7月8日的《告知函》,为淮矿公司单方出具给六安恒达置业有限公司,且与本案并无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纳;3、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民事起诉状,是淮矿公司与六安恒达置业有限公司的纠纷,不能达到淮矿公司的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纳;4、材料进场业务联系函,属于淮矿公司管理问题,不能达到淮矿公司的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纳。
经审理查明,2021年4月15日,为完成恒大御湖庄园首期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中3#、4#、7#、8#、9#楼质量缺陷的整改和维修,淮矿公司与***签订《协议书》,约定由***进行整改,包括厨房卫生间室内空间大小整改、天棚平整找平、门洞修正等8项工作,包干价为65000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4月20日前由淮矿公司预付款20000元,***负责配合11#-15#楼的装修移交后付20000元,余款房屋移交业主后付清。2021年4月26日,为完成恒大御湖庄园首期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中4#、9#楼的质量缺陷整改,淮矿公司与***再次签订了《协议书》,约定***承包4#楼、9#楼的厨房灯带等工作,包干价合计为16700元;付款方式为:2021年5月10日之前支付8000元,质量缺陷整改全部完工,并经初验合格移交业主后付清尾款。两份《协议书》均在违约责任中约定:“乙方必须服从恒大工程部和淮矿公司的安排,否则按违约处理”。2021年7月29日,淮矿公司出具《诉讼停工期间告知函》通知各施工单位恒大御湖庄园首期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在诉讼期间全部停工。之后经协调,六安**恒达御湖庄园项目工程部,要求淮矿公司重新安排各单位复工。***继续按照协议约定进行施工。2022年4月11日,广州市恒合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六安**恒大御湖庄园项目部监理部,对上述楼房装修进行了验收。后3#、4#、7#、8#、9#楼全部移交给业主。另查明,协议签订后淮矿公司向***支付了28000元预付款,下余工程款53700元未支付。
本院认为,本案***个人无建筑工程装修的整改和维修施工资质,故淮矿公司与***签订的《协议书》无效,但***已完成涉案工程,并已移交业主,淮矿公司理应支付下欠53700元工程款。关于付款利息,双方未在协议中约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淮北矿业(集团)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537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判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3元,减半收取571.5元,由被告淮北矿业(集团)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