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皖06执复2号
复议申请人(原异议人、案外人):***,男,197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原案申请执行人:淮北矿业(集团)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南黎路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150820194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案被执行人:淮北市万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5578215275。
法定代表人:***。
复议申请人***不服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2024)皖0604执异53号之一执行裁定,向本院提出书面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在案件审查过程中,复议申请人***于2025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复议。
本院认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复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复议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