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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矿业(集团)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马鞍山市东风铁路器材有限责任公司、淮北矿业(集团)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0603财保37号 申请人:马鞍山市东风铁路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淮北矿业(集团)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马鞍山市东风铁路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淮北矿业(集团)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5万元。该申请由申能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出具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马鞍山市东风铁路器材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零四条、一百零五条、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淮北矿业(集团)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5万元,期限为壹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马鞍山市东风铁路器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