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06执1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甘肃**公路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工中街****。
法定代表人:滕文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红,甘肃得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甘肃欣海水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新能源装备制造产业园div>
法定代表人:许志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甘肃方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甘肃**公路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欣海水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规定,只有执行主体和执行内容明确,且义务人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的生效法律文书,才具有强制执行力,否则,法律文书就不具有强制执行力。本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已因互负债务抵顶及自动履行而消灭,因此,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应裁定驳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甘肃**公路建筑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建 宗
审 判 员 刘 永 珠
审 判 员 陈 树 斌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韩 勇
书 记员 韩 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