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全心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河南全心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焦作市荣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民申141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全心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原焦作市全心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真实的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朝阳路西侧万基商务中心六层A户。
法定代表人:刘喜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福尚,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焦作市荣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车站街13号(民主办事处五楼)。
法定代表人:李小双,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赫赫,河南敏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齐,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焦作市中站区安居物业管理处,住所地中站区解放西路136号3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勇强,该公司经理。
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许庆红,男,196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焦作市西部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新园路多氟多办公区西5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李晓林,该管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国栋,河南敏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河南全心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心公司)、焦作市荣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晟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焦作市中站区安居物业管理处(以下简称安居物业)、一审原告许庆红、一审被告焦作市西部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集聚区管委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8民终22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全心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本案经济损失的成因,一、二审都认定本案许庆红的经济损失是因为方木堵塞下水道所致,其直接责任是由不端行为人之所为和安居物业疏通管道不彻底,造成许庆红家卫生间数次反复被淹所致。二、全心公司不存在侵权及过错责任。1、全心公司作为工程监理单位,其职能范围国家有明文规定,工程监理不包括对生产建筑物体施工人员道德品行的管理,也不包括对建筑物体使用和物体完善的管理。2、不存在“质量控制”问题。本案中,全心公司严格按照国家出台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完全做到了应尽的职责和义务,且一审法院质证时,对全心公司的现场签证予以采信。本工程在中站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由建设、设计、勘察、监理、施工五方共同现场验收交付使用的,监理并非是建筑物体生产、使用的责任者。关于类似下水道堵塞事故的责任划分,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有明文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二年;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建设工程在保修期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本工程从2014年10月交工至2018年10月,已超过二年保修期,二审法院判决全心公司承担10%赔偿责任,适用法律错误,故申请再审。
荣晟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认定“涉案堵塞物(方木)发现于下水主管道内是荣晟公司所致”缺乏证据证明,只是用了“高度盖然性”推定涉案堵塞物是荣晟公司遗留难以使人信服。1、经现场查看该涉案楼房屋顶防护门常年开启,任何人都可以直接通过楼道步梯直达楼顶到达涉案下水道顶部位置,虽说有一定难度和危险,但并不是不可能完成,在一审时荣晟公司和一审法官曾三次到现场,每次都能到达。2、经现场查看该涉案楼房屋顶的蓝色瓦片有明显踩踏损坏痕迹,基本可以确定是人为对涉案管道进行了破坏。3、该涉案工程2014年10月7日竣工验收,经五方共同现场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且该涉案工程室内排水系统于2014年7月19日在监理公司监理下经通球、灌水试验合格。所以该工程排水系统畅通,工程施工质量合格。4、根据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本案发现漏水是在2018年8月份,时至该工程竣工之日已四年之久,早已超过了二年的保修期。该案所造成的损失不是因为工程质量而引起的,应由侵权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无法确定实际侵权人而管理人又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责任则由负有管理责任的管理人承担责任。二、本案裁判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二条,“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里所说的是“根据法律推定”而不是“法官推定”,故本案适用法律错误。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安居物业提交意见称,一、二审法院推定堵塞物系荣晟公司施工时遗留,符合法律规定。涉案堵塞物为长约70厘米的方木,该物体为建设工程施工建筑材料,非一般民用材料,且该方木遗留在下水道主管道中,可以排除其他邻居在房屋交付后投入的可能性,故推定为工程施工时遗留符合一般人的认知。并且,涉案下水道顶端所处位置特殊,即使能够将涉案方木从下水管道顶端投入,侵权人也将面临从六楼跌落的危险,故人为从六楼投入堵塞方木的可能性极小。二审法官现场勘查后,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以高度盖然性原则推定堵塞物系荣晟公司所致符合日常经验法则和法律规定。二、申请人称其不存在过错,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依据该规定,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并非不承担任何责任,如上所述,本案推定堵塞物系荣晟公司所致,故可以推定交付的涉案工程质量不合格。申请人作为涉案工程的监理单位,在没有履行监理职责的情况下,签署了竣工验收合格报告,存在过错,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综上,全心公司主张免除其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其再审申请。
集聚区管委会称,我们作为发包方,荣晟公司是施工方,全心公司是监理单位。工程完毕后专门进行了通球实验。房屋交工时,根据我们提供的相关证据可以证明房屋是符合交付标准的。本案事故在2018年发生,维修期已经超过二年,应该是安居物业的管理责任,人为投放造成的管道堵塞,应由安居物业承担相应责任,请求撤销二审判决,支持一审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全心公司提供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证实焦作西部工业集聚区安置小区4号楼于2014年10月7日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给排水管道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两年。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涉案房屋在2018年8月20日发生漏水事故。故原审判决涉案工程监理单位全心公司和施工单位荣晟公司及工程发包方集聚区管委会承担相应责任不当,应予纠正。综上,全心公司和荣晟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
综上,全心公司和荣晟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中华
审 判 员 马 娜
审 判 员 任方方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刘 寒
书 记 员 张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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