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2801民初2771号
原告:***,男,1954年7月2日生,住景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律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澜沧江航道养护中心。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环城北路181号。
法定代表人:匡俊伊。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072487313J。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春,云南博仲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博仲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云南澜沧江航道养护中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8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和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