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204执26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
被执行人湖南火炬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峰区清水路41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火炬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湘0204民初1868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并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火炬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达成和解,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湘0204执26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