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281民初3491号
原告醴陵恒茂混凝土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南君子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立案、参加庭审、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讼或者上诉。
被告株洲火炬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汤盾,湖南湘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立案、参加庭审、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讼或者上诉。
本院在审理原告醴陵恒茂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株洲火炬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醴陵恒茂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628元,减半收取4314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合计7334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