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2071民初38953号之一
原告:广东荣钢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濠头园***小区第一层第18-2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33BYB1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一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广东一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海景路凼仔围街14号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99763107P。
法定代表人:周和。
原告广东荣钢阀门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广东荣钢阀门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荣钢阀门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荣钢阀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626元,减半收取为4813元,诉讼保全申请费3433元,合计8246元(原告广东荣钢阀门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广东荣钢阀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