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与李敏杰、杭州政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杭余民初字第818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方**。
被告:***。
被告:杭州政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赟。
委托代理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公司。
代表人:孔配根。
委托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杭州政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3月2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40元,减半收取2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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