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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科博联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贵州源平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黔0330执209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北京中科博联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2层D-0064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7677437458F。
法定代表人:续玉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伍大生,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中理,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贵州源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杉王街道办事处大榜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30308720143K。
法定代表人:赵阳。
被执行人:赵小平,男,汉族,生于1977年10月11日,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
被执行人:赵阳,男,汉族,生于1980年4月13日,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
被执行人:赵小兵,男,汉族,生于1979年10月14日,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黔0330民初2801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申请执行人北京中科博联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贵州源平商贸有限公司、赵小平、赵阳、赵小兵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赵阳名下“(2016)遵义市不动产权第0026211号”房产及被执行人赵小平名下黔“(2015)遵义市不动产权第0008388号”和黔(2017)遵义市不动产权第0014825号”房屋,现因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本案全部款项支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赵阳及其共同共有人陈娇登记名下不动产权证书号为“(2016)遵义市不动产权第××号”房屋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赵小平及其共同共有人潘阳会登记名下不动产权证书号为“黔(2015)遵义市不动产权第××号”房屋的查封及解除对“黔(2017)遵义市不动产权第0014825号”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赵 进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桂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