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24财保4号
申请人:北京中科博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2层D-0064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7677437458F。
法定代表人:续玉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中理,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越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仪陇县赛金镇学府下街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24MA629CJE72。
法定代表人:牟庆伟。
申请人北京中科博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越农业有限公司在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账号:5296××××8253)、中国工商银行仪陇支行(账号:2315××××2979)、总计在2440000元范围内进行冻结。申请人北京中科博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保全金额为2440000元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中科博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越农业有限公司在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账号:5296××××8253)、中国工商银行仪陇支行(账号:2315××××2979)、总计在2440000元限额内进行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北京中科博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 敏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郭奕书记员郭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