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1125执18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中科博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13号银网中心B座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7677437458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码:××。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提出执行申请,参与执行和解,代为领取案款,代为收取法律文书等)。
被执行人:***堂环境工程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道××号融创智谷C5栋2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725778370F。
法定代表人:占杰弢,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北京中科博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堂环境工程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2022)鄂1125民初205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堂环境工程投资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北京中科博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堂环境工程投资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1、被执行人***堂环境工程投资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北京中科博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2022年8月30日前到期款100万元,并承担违约金5万元;2、被执行人***堂环境工程投资有限公司交纳案件受理费255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2900元,逾期后被执行人***堂环境工程投资有限公司未予履行,亦未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当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执行过程中,依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书面财产线索,本院于2022年12月12日到浠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扣留被执行人***堂环境工程投资有限公司在浠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程款560万元及污水处理收益每月10万元,因该工程款双方未进行结算,故不具备扣划条件;另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方式对被执行人***堂环境工程投资有限公司财产情况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在招商银行武汉××路支行7699××××0701_60000账户内有存款人民币1076683.36元,但该存款已被其他多家法院提起冻结,本院已轮候冻结。除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网络资金、保险、证券、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堂环境工程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实施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布。
申请执行人北京中科博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次执行过程中债权未受偿。
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及查明的财产情况,本院通过约谈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北京中科博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北京中科博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认可本院的调查情况,并表示暂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鄂1125执184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闵 敢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