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03民初4971号
原告:***,男,1982年3月11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
被告:河北溢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凤凰世嘉301楼1门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07749327XW。
法定代表人:栾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芳,女,1983年10月25日生,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弘博,男,1982年1月2日生,汉族,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河北溢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董 峰
人民陪审员 王淑梅
人民陪审员 吴晓文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 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