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81民初4502号
申请人:**,女,198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遵化市。
被申请人:中石化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丰收路1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104322610K。
法定代表人:孙建国。
被申请人:河北溢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凤凰世嘉601楼1门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07749327XW。
法定代表人:栾雪。
原告**与被告中石化工建设有限公司、河北溢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石化工建设有限公司、河北溢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金融机构的存款或其他等价值财产在59万元限额内予以查封、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中石化工建设有限公司、河北溢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金融机构的存款或其他等价值财产在59万元限额内予以查封、冻结(查封、冻结期限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
保全费3470元,由申请人**预付。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7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 判 员 李翔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刘思佳
书 记 员 张红梅